二、非单病种付费标准:
住院超过就诊起付线后,符合规定费用在 2000 元(含 2000 元)以下者, 按符合规定费用的 35% 补助;符合规定费用在 2001 元— 8000 元(含 8000 元)者,按符合规定费用的 40% 补助;符合规定费用在 8000 元以上者,按符合规定费用的 50% 补助。按规定转诊到省级或外省三级医院住院,补助标准按市级及三级医院同比例标准补助;因外出务工或其它原因急诊在省级或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,补助标准按同级医疗机构补助标准的 70% 计算。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 1.5 万元,每户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 2 万元。 |